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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已年满60岁的赵某是重庆市南川区某花椒基地的一名临时工人。年7月的一天下午,当赵某到达花椒基地准备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一起做工的工友给老板打了电话,老板便亲自开车将赵某送回了家。但赵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也没有要求医院去。
第二天下午,赵某的情况出现恶化,赵某的家人便将其医院,经诊断为脑梗死,但因病情危重,当天连夜被送到重庆医院进心治疗。
住院治疗了两天后,因难以救治,经患者家属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出院后赵生友于当日死亡。赵某死后,他的家人将老板告上了法院,要求老板赔偿住院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南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是否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救治义务。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其感觉身体不舒服时,在拥有手机、通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自行拨打或者家人的电话,医院进行救治,又或者明确要求老板将其送医治疗。
赵某本人及其家人尚且对病情不够重视,又怎能要求作为外人的老板在前一天的下午就将他送医治疗呢?当时赵某并未因工作遭受任何的伤害,出现了需要马上送医的情况,老板并不是医生,第一时间内把员工送回家中休息,符合人之常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不能过分的加大老板的救助义务。
赵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对此老板并不存在过错,故死者家属要求老板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谁死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不良现象,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一度困扰了大众。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对不良社会风气说不,不能让好人没有好报,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
视频:重庆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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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辛平;总监:赵运高;编辑:柏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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