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就业政策微课堂之城镇就业服务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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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就业政策微课堂

—之城镇就业服务政策解读

第二讲就业信息登记

(点击可在线观看视频)

个人登记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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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政策解读

城镇就业服务政策-第一讲《就业创业证》

来源:兴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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