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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11月22日15时许,在公安机关围捕过程中,曾川持刀拒捕,民警警告无效后开枪将曾川击伤,曾川随即持刀割颈。民警控制住曾川后,将其送医救治。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伤情稳定的曾川逮捕归案。
被告人曾川。
重庆三中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抢劫罪于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漏罪)于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年11月12日、年1月30日两次被行政拘留15日,于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重庆三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川持刀捅刺田某腿部,致田某轻伤(二级),持刀捅刺刘彦胸、腹部,致刘彦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且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曾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川曾因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经过数次改造,但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仅十余天再次犯罪,人身危险性极大。
旁听宣判的群众。
曾川为报复而蓄意持刀伤害依法履职的法官田某,其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对法律尊严的藐视。曾川为抗拒抓捕,使用极具杀伤性的单刃尖刀刺死见义勇为的监狱民警刘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曾川故意伤害田某、故意杀害刘彦的地点为南川区两条主干道旁的人行道上,行凶时间为人流量及车流量较大的中午,且在公安机关围捕过程中持刀拒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曾川在证据面前否认蓄意报复法官田某,否认具有杀害刘彦的主观故意,且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伤害未作任何赔偿,既不认罪,亦不悔罪。
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书。
综上,被告人曾川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熊顺才
编审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