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警开枪击伤滋事挥刀砍人者,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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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介绍,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中包括一件民警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一起来看下:

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

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

民警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辅警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

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最高法方面称,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

“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最高法介绍,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

“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希望除了“不用赔”外,还能给予嘉奖,广而告之,给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撑腰打气,对违法犯罪份子则以儆效尤。

来源:警察说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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