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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南川区河图镇的唐兴通过上游新闻热线/上游新闻APP求助:自己骑摩托搭载邻居回家遇交通事故,邻居受伤,法院判自己支付邻居各种费用1.23万元。“好心搭载邻居回家属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行为,是否应该减轻责任?”
事情还得从年6月5日说起,当天的南川区大观镇,陶健夫妇未赶上班车,决定搭乘唐兴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一起回家。“我们是邻居,从大观出发到家也就10来公里路程,想着顺路便一起回了。”唐兴回忆说,出发前陶健夫妇硬要付钱。“他们说不能让我白辛苦,我多次推脱,医院缴钱时才发现衣兜里多了20元。”
南川区人民法院年底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事发当天,唐兴驾驶摩托车有偿搭乘陶健夫妇回家途中,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陶健妻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兴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陶健夫妇无责任。
法院判决书(文前视频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场景均由受访者提供)
“事故发生后医院,我垫付了元医疗费。没想到两个月后,我被陶健夫妇告上了法庭。”唐兴告诉,法院判决自己属于有偿载客,需在垫付元后,再支付陶健夫妇人身伤害损失元,两项共计元。“我不明白,10公里20元,还是对方悄悄塞给我的,为啥还要我赔这么多?”
对此,陶健也有说法:“事故发生前,唐兴确实拒绝收钱,但妻子坚持要给,唐兴也就勉强收下了。事故发生后,我们为治伤花了不少钱,为得到相应赔偿,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相关责任方,并不是专门针对唐兴的。大家是邻居,互相搭乘时有发生,但那次事故后,唐兴从未向我们道歉,双方也不往来了,我们很寒心。”
唐兴坚持认为,好意搭载邻居遇到事故,并非自己主观导致,垫付部分医疗费后还遭邻居起诉实难理解。
至今,唐兴没付给邻居元,以前是觉得自己很冤,今年学习了《民法典》,又为自己找到了理由。“法院判决我属于有偿载客,就是因为我收了那20元,但这笔钱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在车祸发生前悄悄塞进我衣兜里的。我搭载邻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行为,应当减轻责任。”唐兴说。
律师:好意同乘适用于民法典生效以后
什么是好意同乘?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勍解释,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刘勍律师介绍,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刘勍认为,无偿搭载并非完全不收费。日常生活中,乘客多为开车人的熟人、亲友等,可能出于人情世故等原因支付一定的油费等。“这笔费用只要不超出一般常识中的金额,就不会认为是有偿收费。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除外。”
刘勍强调,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开车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一般由公安交管部门判定。“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我国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无法按照好意同乘规定对类似唐兴的案例作出免责或减责处理。所以,唐兴应该履行法院判决,向邻居支付相应费用。”
(邻居双方均为化名)
上游新闻陈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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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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