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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临聘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卫人[]53号)文件精神,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1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要求

此次招聘的范围面向社会,户籍不限,年龄在26周岁以下(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部(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招聘岗位与报考人员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中心将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若保留招聘计划,可视笔试、面试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3.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报考条件要求提供。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笔试

1.形式:闭卷考试。

2.时间:年9月8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含岗位相关知识)。

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三)面试

面试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待定。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每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岗位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不能确定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1号),体检由中心统一组织在二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考核及资格复查

体检合格人员,中心将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综合表现情况等进行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曾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招聘空额可按考试成绩递补。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按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拟聘用名单,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合格的拟聘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聘用手续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作纪律与要求

(一)在进行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按照招录程序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三)严格招聘工作中的各项保密措施,命题人员、面试考官、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与中心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在考务工作中确保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时才能进行试卷交接、印制等保密工作。

(四)考官应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客观评价。

(五)省卫生计生委纪检和人事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年8月20日

医院

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临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青卫人[]54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专业及人数

根据该院专业技医院发展需要,计划招聘各类专业人员7名,详见附件(医院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

5、临床医学类岗位必须是本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地点:医院人力资源部(西宁市七一路号)。

四、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到应聘单位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二张到医院人力资源部报名并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旦查实应聘人员资格不符,随即取消应聘资格。

2、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报专业一致。

3、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考试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将取消应聘资格。对通过考试等环节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聘者专业知识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在省卫计委的指导下,由我院具体组织实施。具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应聘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可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1)笔试

笔试:我院委托相关考试机构进行。考生在我院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参加组织的考试。

笔试满分分(占总成绩的70%),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公共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主要测评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医院招聘岗位报名审核通过人数之比不足1:3的岗位,待笔试结束后,最终依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医院研究决定是否进入面试。

笔试结束后,成绩将及时在省卫生计生委和医院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年9月8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谁)。

(2)面试

面试满分分(占总成绩的30%),采取专业技能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业技能测试占60%,综合素质测评占40%。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职位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专业技能测试:内容本着“考用一致、科学灵活”和“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对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实际能力测试。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包括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分析能力、专业知识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

专业技能测试严格按照答题要素采分点评分。综合素质测评按面试要素逐项评分,测评表最后由考官本人签名生效,分数如有涂改必须在修改分数栏内签名方可有效。

招聘岗位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将及时在省卫生计生委和医院网站公布,应试人员可在上述网站查询面试成绩。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我院组织实施,依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聘岗位资格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经考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和我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人事处和驻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示发现问题经查属实,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经省卫生计生委向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依据《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临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在省卫生计生委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将负责整个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医院及时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所有参加招聘的考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要签署保密承诺书,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人员,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的应聘人员,将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十、回避制度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院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和应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2、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

3、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通知、公示等重要信息将在省卫计委以及我院的相关网站随时发布。考生应当随时登录,以便详细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4、本方案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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