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民政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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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民政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现将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当事人如有此项请求,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自年1月1日起,办理协议离婚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有一方是突泉县户口的),可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突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冷静期时间为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此期间,夫妻双方可到突泉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接受婚姻家庭辅导、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婚姻矛盾调解等服务。此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突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逾期如需办理离婚登记,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突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婚姻登记处

本期编辑: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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