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3日,重庆綦江区检察院依法披露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再次给机动车驾驶员,尤其是大型货车司机敲响了警钟。
犹某某,男,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年2月24日上午,犹某某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工地拉运第一趟石头时,发现货车存在安全隐患。后犹某某继续超载拉运第二趟石头,并从南川区南平镇往万盛区丛林镇行驶。
13时40分许,犹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丛林镇转山奎路段下坡的右转弯弯道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发现对向车道有来车后,操作不当,往右猛打方向并踩刹车,左侧轮胎爆胎以后货车往左侧侧翻,货车及散落的石头与对向车道代某某驾驶的渝A*****小型客车、李某某驾驶的渝A*****二轮电动车(搭乘彭某某)发生碰撞挤压,致李某某、彭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后,犹某某被卡在货车驾驶室,经路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经鉴定,李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可能性大,彭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渝D*****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系统和行车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经认定,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方认为,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两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超载驾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