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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S37南两高速下行方向凤咀江特大桥进行检查时,发现桥下堆放了许多石材,且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加工。
执法人员联系到了负责人吴某,吴某称自己持有经营许可,主要经营建材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和销售,原来的加工地点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用,后发现桥下加工比较方便,于是把这里作为加工点。
执法人员向吴某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责令吴某于年3月27日整改完毕,清空场地。吴某表示会积极配合,马上整改。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吴某签署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现吴某已经整改完毕。
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于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支付稿酬,谢谢!
编审:辛平;总监:赵运高;编辑:柏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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