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高院发布第八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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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由我院熊小军、骆云伟法官承办的丁某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成功入选!

重庆法院

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3

丁某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及薪酬磋商,虽然劳动者未与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

基本案情

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于年5月27日登记成立。该公司取得了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年4月27日起至年6月13日止。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先后招聘了丁某等多人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乙网络科技公司于年1月8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和经营范围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基本一致。年5月22日,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取得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该区域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取得独家经营权限的区域一致)内独家运营的权限,期限自年5月22日起至年6月12日止。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在成立后至取得某区域独家运营权限之前,已与该区域部分商户签订外卖配送代理服务协议,并以用人单位名义提供营业执照,用于外卖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还在年2月25日与该区域外卖工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酬待遇等事宜。后因协商另行订立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的问题,各方发生纠纷。丁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裁判

丁某经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招聘从事某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事原外卖配送工作并取得报酬。某乙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甲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享有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的独家运营权限期间,以自己名义与该区域部分商家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并为部分外卖工作人员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办理健康证,还与部分外卖配送工作人员代表共同磋商薪酬待遇等事宜,故某乙网络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与了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某外卖平台在某区域内独家运营的管理和经营,其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对丁某构成共同用工关系,应依法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撰写人:冯骥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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